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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工程招招标项目中导致废标的景象


时间: 2024-04-21 16:36:26 |   作者: 医疗产品注塑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则》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则,废标主要有以下11种景象:

  2、招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招标人递送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招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用,按招标文件规则提交备选招标计划的在外;

  8、招标人以别人的名义招标、串 通招标、以受贿手法获取中标或许以其他招摇撞骗方法招标的

  9、招标人的报价显着低于其他招标报价或许在设有标底时显着低于标底,使得其招标报价或许低于其单个本钱的,应当要求该招标人作出书面阐明并供给相关证明资料。招标人不能合理阐明或许不能供给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该招标人以低于本钱报价竞标的

  10、 招标人资历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则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许拒不依据相关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弄清、阐明或许补正的;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招标的法令和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令概念进行界说。可是废标状况的确实在存在的,因而关于招招标两边来说,一定要做好各自的作业,尽或许的防止产生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