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19 11:08:01 | 作者: 米乐直播安装下载
原标题:以案说法 投标人工作人员私自对评标过程录音导致废标,招标人可否要求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费用和其他损失?
投标人工作人员私自对评标过程录音导致废标,招标人可否要求该投标人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费用和其他损失?
被告B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原告A公司做投标,并将投标保证金十万元按照B公司指定的账户予以缴纳,两家公司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在B公司招投标现场,A公司与另两个单位共同投标。在招标活动清标、评标环节,投标单位退场时,A公司员工张某某故意将其打开录音的手机装入手提包留在评标现场将B公司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中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同步录音。评标委员会现场监察人员在巡视现场时发现张某某放在现场的手提包,并在监控下打开手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该手机正处于录音状态。对此,B公司招投标活动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A公司投标代表刘某某和员工张某某回到招投标现场后,B公司招标人员当场宣布本次招标因发生严重违规事项,本次招标废标,并请另外两家单位退场。对留下的A公司两名员工就身份和违法事实进行了核对,张某某对故意在评标现场偷着用手机录音事实无异议,但强调其为新来的,出于学习目的进行的录音。对此,B公司招标人员不予认可,明确表示张某某在招标评标现场录音行为目的很明确,想在现场录音,是为了在评标期间窃听价格,每家的报价。之后,双方就A公司员工道歉是否到位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同年8月份,刘某某、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手机与招标联系人张某联系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但B公司招标人员张某因A公司员工在评标现场故意偷录音的行为导致招标废标,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而不予退还,并表明已移交公司法务,A公司通过发送律师函催要投标保证金无果。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在B公司招标活动的清标、评标环节,投标单位退场时,A公司员工张某某故意将其打开录音的手机装入手提包留在评标现场,将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的相关内容做了同步录音,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秩序。依据A公司向B公司出具的《投标人保证函》,A公司应向B公司交纳2万元保证金作为赔偿。A公司员工在评标现场故意录音的行为导致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单位而宣布本次招标废标,客观上给B公司造成了招标人员工资的直接经济损失。B公司主张A公司赔偿其两次招标的人工损失,因第一次招标的人员工资属于招标活动必然发生的费用,与A公司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次招标产生的费用,原审酌定3714.06元×5日=18570.3元,属于B公司为优化招标方案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并未超过2万元保证金的赔偿数额。A公司应赔偿B公司2万元,B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因A公司在投标前交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B公司在扣除2万元赔偿金后,应将剩余8万元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逐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明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