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3-21 00:37:29 | 作者: 米乐直播安装下载
“采购文件本身没问题,几名评审专家却吹毛求疵挑毛病要求废标并拿钱走人!”“磋商项目三家供应商响应,评审专家挑不出采购文件的问题就‘拿着放大镜’挑供应商响应文件的问题,非得认定其中一家供应商没实质性响应而判定无效后,千方百计让整个项目废标!”有不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曾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抱怨“废标专家”让人头疼。
据了解,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评审专家滥用评审权利,一上来就开始找所谓采购文件的“硬伤”,要么声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导致没办法继续评审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停止评审后拿钱走人;要么对投标(响应)文件吹毛求疵,认定无效导致投标(响应)不足三家评审没有办法进行而导致废标(终止采购),这就是业内为之头疼的“废标专家”。
为什么“废标专家”屡屡出现?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风险,有的采购文件有几率存在一些歧义或不当之处,如果坚持评审,有可能导致质疑投诉或是后期巡视审计中被发现,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建议作废标处理对专家和采购人都是有利的;二是权衡经济利益后的选择,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评审费,在同样收益的且可能符合废标情形的情况下时间越短越划算,一些评审专家存在“快速拿钱走人”的心理;三是可能有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前已被供应商“围猎”或者采购人授意,发现“意向供应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也会想办法废标。这样既可以给“意向供应商”再来一次的机会,又能够最终靠此次机会帮助“意向供应商”获取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记者查阅全国各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相关规定发现:即便是项目终止采购评审专家也能够得到劳务报酬,有的按照统一标准获得200元到400元不等,有些按照时间评审时长计算,即便不足10分钟终止评审也要按照最低档拿钱(一般有200元到400元的费用)。比如北京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山西省财政厅规定“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之后400元/人封顶”;吉林省财政厅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监管人员和记者说:“正常的、严谨细致的评审流程,不仅要研读采购文件,还要反复核对每一个合格供应商的各项技术指标、商务条款以及各种证书、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甚至还要撰写大量评审文字记录,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如果评审专家选择简单粗暴地判定废标,整个评审流程便可以迅速收尾,还可以拿到评审费然后再赶场去评审另一个项目或者去处理其他个人事务,性价比更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认为,不认真评审粗暴废标的行为也属于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做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随意废标会导致采购项目延误、采购成本增加。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做独立评审”,会被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财政部门监管人员认为,要减少“废标专家”乱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处罚慢慢的变多,也说明评审专家要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对于“废标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做好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对于“废标专家”的违规,还可以记录在档或者向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