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6 17:22:17 | 作者: 米乐直播安装下载
近日,一起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2022年8月,某高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设备。然而,在评标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该情况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最终责令采购人废标。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我们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深刻反思。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而言,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然而,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仅规定“投标货物的总体设计的具体方案(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综合打分,最高得7分”,并未对打分标准做细化量化。这种模糊的规定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进而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进一步分析,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公平公正以及提高采购效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一方面,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能够大大减少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避免因个人主观喜好影响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判。另一方面,科学明确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能够降低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遏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评判标准,为项目评标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保驾护航。因此,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其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此外,本案还涉及财政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废标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由于招标文件未对“投标货物的总体设计的具体方案”的评分标准做细化和量化,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缺乏可执行的标准,进而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评审标准的细化量化是保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未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供应商热情参加监督,一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渐完备和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