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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PPP项目在政府采购体系下的“重新招标”


时间: 2024-09-29 08:32:58 |   作者: 米乐直播安装下载

  近期,笔者接到一些政府和咨询公司关于政府方要不要重新招标的咨询,这与PPP领域法律政策体系庞杂多变、项目前期手续时间长、前期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不足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为此,笔者对PPP项目在政府采购体系下“重新招标”的几种情况做了逐一梳理,在此与各位同仁们共享。

  根据《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能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此种情况下,采购人有选择权)。这里涉及到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问题,在此不再展开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核检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笔者理解为“应当”)

  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笔者经过梳理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按照主体分类归纳如下: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4)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标底,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标、成交无效)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

  法律责任:供应商有本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成交无效)

  法律责任:供应商有本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如上两类情况的解决方法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如下规定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PPP项目在实际操作的流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繁复杂,笔者在此文中所梳理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期待与更多有识之士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与交流。

  任红威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二级合伙人,主要是做PPP项目管理;公司重组、并购;企业投融资、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争议解决领域法律服务业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并正在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大成(石家庄)党支部宣传委员、大成PPP专业委员会委员、大成(石家庄)青委会主任、河北省财政厅PPP专家库专家、河北省PPP研究院专家库专家、河北省邢台市财政局PPP专家库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中心法律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福利保障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百俊青年律师训练营第三期成员,并荣获“2018年度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称号。作为主办律师为涿州热电联产供热管网PPP项目、雄安新区荣乌新线高速公路PPP项目等多个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也曾参与多个项目的评审工作。